江西: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可冻结或强制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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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印发《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馀额若干意见》指出,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馀额应遵循穷尽执行其他财产的原则。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查封的财产不宜处分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馀额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下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馀额,可以强制扣划:退休的;出国出境定居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是被执行人的。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文章来源:经济通中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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