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案例,重点是要看在特殊体质场合(案件)的一般处理方法,为什么行为人会被无罪处理。
事情发生在广东,有一对小夫妻,妻子在街口站街卖淫,丈夫就坐在旁边的家里。整天打游戏,丈夫让妻子去卖淫。一天妻子撩上一个嫖客,跟这个嫖客谈嫖资的时候,发生了口角,这个嫖客还动手动脚欺负这个女的。这个女的赶紧回头朝屋里喊:别打游戏了,我被人欺负了,赶紧出来!这个丈夫二话不说,窜出来看见那个嫖客,抓住肩膀用膝盖一顶:“我顶你个肺”(我们的广东兄弟口头语)把人给顶趴下了。顶趴下后那个嫖客就倒地不起,一动不动。丈夫说“你装的吧,再不起来还揍你”结果上前仔细一看,已经口吐白沫,奄奄一息。原来是心脏病发作了,就这么死了。
像这种案件,如果从民事上去判断,法医鉴定肯定是这样说的:这个死者有心脏病,这是死亡的基础原因,然后你顶了这么一下,引发了心脏病的发作,你是直接原因。民事责任有一个特点和刑事责任不一样。民事责任可以“三七开”“二八开”它可以分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比如说你这个病是主要原因那你要负60%责任,顶这一下是次要原因,负40%责任。所以如果整个赔偿是100万,那被告人付40万。原被告双方也会为这个比例扯皮是三七开还是二八开、四六开的。
但是,这么一个死因报告鉴定,交给刑法,问题来了。刑事责任它只有有和无的问题,它没有三七开、二八开。要么人家要坐牢了,要么就不坐牢了。要么是0要么就是百分百。
这时候刑法该怎么办的呢,刑法就认为,这个死亡原因,的确是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这个病的原因,是基础原因,一个是顶这一下,是直接原因,把心脏病引发了。但问题是我们刑法找原因的时候,是要找一个归责主体,要找一个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人被害人这个心脏病,是不能追究被害人的原因和责任的,原因只能是找到顶的这个人了。
因为你是直接原因,那就只能让你负百分之百的责任。这个危害结果能算到你的头上。虽然因果关系的这个“因”也能算到心脏病的头上,但这个病又不能追究它的刑事责任,追究它没意义。
所以只能追究引发的这个人。结论是,有特殊体质这种场合,如果你的一脚把人家的病引发了,那么你有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阶层成立),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还得看主观有没有故意和过失,如果故意过失都没有,根本无法预见到,那就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本例的被告人肯定无法预见到(对方严重的心脏病),不用负刑事责任,按意外事件来处理。现在看民事,因果关系就是多因一果,因为这时候多因一果算上被害人病的原因是有意义的,算上病的原因的话,被害人就要负一部分民事责任。比如被害人负40%责任,被告人就负60%责任。被告人就会少赔一点。这就是在特殊体质场合(案件)的一般处理方法。
被告人(丈夫)虽然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不管怎么说死了一个人,案发时要进入了司法程序进入到犯罪审查体系里面去(至少要被羁押几天),公安机关需要侦查取证。会对一般家庭造成一定冲击。所以根据以上案例,我们至少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能吵吵的就别动手!能吵吵的就别动手!否则后悔莫及。不蹲监狱也得劳人伤财。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