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共享”理念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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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采光权的公法权利性质所决定,要摆脱相邻权人的上述困境,就必须由行政机关按照“共享”的发展理念,确保相邻权人能够与建设者共享因规划许可变更所带来的收益,并在规划许可被变更前从建设者那里得到公平补偿。

  受损人权益也需保障

  鉴于和谐邻里关系的打破,源于为了申请人利益需要而变更了原规划许可,且即使上升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强制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去满足另一部分人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也应基于平等原则确保受损人从受益人中获得公平补偿。因此,在推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的时候,按照公平原则来维护邻里双方利益,贯彻“共享”理念,就成为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一些地方曲解法律上的“双三分之二”或“双四分之三”条款(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并将因拟变更规划许可而引发的相邻补偿争议一味推给法院处理的做法,消耗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大量的精力。

  相反,立法机关应授权规划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公平的补偿标准,并及时协调和裁决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补偿纠纷。

  行政权力也有边界

  首先,为避免国家代替受益的建设者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就应在法律上将相邻补偿纠纷已经解决作为规划许可的条件。其次,建立的相邻补偿纠纷行政裁决机制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独享对相邻补偿纠纷的管辖权。相反,法院依然可以受理建设者与相邻权人之间的相邻补偿纠纷。因开发商增加容积率引起的相邻补偿争议,甚至可能因为地方政府有利益牵涉其中而不宜适用行政裁决机制解决。最后,当前的行政政策过度依赖于政府的推动,没有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贯彻执行加装电梯政策方面的作用,已成为导致目前相邻补偿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因此,应尊重住宅小区业委会的自治权,并基于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的事实,将老旧小区是否加装电梯的决策权交给小区业委会,即由本栋或本单元多数业主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是否可以加装电梯以及高层业主对低层业主的补偿方案作出决定。低层业主不服业委会的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等到法院作出裁判,解决了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的补偿争议之后,规划主管部门方能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补偿协议向加装电梯申请者颁发规划许可证。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推进加装电梯政策时能遵循此种思路,那么住宅小区规划再怎么变化,和谐的邻里关系也不会遭到破坏。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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